5)后唐纪四_《警世通言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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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太仆卿叶初春,给事中龚鼎孳、戴明说、孙承泽、刘昌,御史涂必泓、张鸣骏,司业薛所蕴,通政参议赵京仕,编修高尔俨,户部郎中卫周祚及黄纪、孙襄十九人也。

  其另存再议者:给事中翁元益、郭充、庶吉士鲁栗、吴尔壎、史可程、王自超、白胤谦、梁清标、杨栖鹗、张元琳、吕崇烈、李化麟、朱积、赵颎、刘廷琮,吏部郎中侯佐,员外郎左懋泰,礼部郎中吴之琦,兵部员外郎邹明魁,行人许作梅,进士胡显,太常博士龚懋熙及王之牧、王皋、梅鹗、姬琨、朱国寿、吴嵩胤二十八人也。

  其已奉旨录用者:兵部尚书张缙彦,给事中时敏,谕德卫胤文、韩四维,御史苏京,行取知县黄国琦、施凤仪,兵部郎中张正声,内阁中书舍人顾大成及姜荃林等十人也。

  得旨:“周锺等不当缓决,陈名夏等未蔽厥辜,侯恂、宋学显、吴刚思、方以智、潘同春等拟罪未合。新榜进士尽污伪命,不当复玷班联。”令再议。惟方拱乾结纳马、阮,特旨免其罪。

  明年正月,学龙奉诏拟周锺、光时亨等各加一等,潘同春诸臣皆侯补小臣,受伪无据,仍执前律。当是时,马、阮必欲杀周锺。学龙欲缓其死,谋之次辅王铎,乘士英注籍上之,且请停刑。铎即拟俞旨,褒以详慎平允。士英闻之大怒,然事已无及。大铖暨其党张捷、杨维垣声言欲劾学龙,学龙引疾。命未下,保国公朱国弼、御史张孙振等诋其曲庇行私,遂削籍。

  大铖既杀锺、时亨,即传旨二等罪斩者谪允充南金齿军,三等罪绞者充广西边卫军,四等以下俱为民,永不叙用。然学龙所定案亦多漏网,而所拟一等诸犯,皆随贼西行,实未尝正刑辟也。黄继祖、沈元龙、向列星、李、黄纪、孙襄、王之牧、王皋、梅鹗、姬琨、朱国寿、吴嵩胤、姜荃林,皆未详其官。

  学龙归,南都旋失。久之卒于家。

  高倬,字枝楼,忠州人。天启五年进士。除德清知县,调金华。崇祯四年,征授御史。蓟辽总督曹文衡与总监邓希诏相讦奏。诏殚力干济,以副委任。倬乃上疏言:“文衡肮脏成性,必不能仰鼻息于中官;希诏睚眦未忘,何能化戈矛为同气。封疆事重,宜撤希诏安文衡心。若文衡不足用,宜更置,勿使中官参之。诸边镇臣如希诏不少,使人效希诏,督抚之展布益难。即诸边督抚如文衡亦不少,使人效文衡,将边事之废坏愈甚。”疏入,贬一秩视事。巡视草场,坐失火下吏。廷臣申救,不纳。逾年热审,给事中吴甘来以为言,始释归。起上林署丞,稍迁大理右寺副。

  十一年五月,火星逆行,诏修省。倬以近者刑狱滋繁,法官务停阁,请敕诸司克期奏报,大者旬,小者五日。其奉旨覆谳者,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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